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做好清費工作的基礎上,從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稅率由省級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
  
      9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提出,決定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推進清費立稅、減輕企業負擔煤炭資源稅改革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既定任務。
      會議指出,目前我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已全面實施,實行煤炭資源稅改革,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既能讓資源地區受益,推進區域協調發展,通過減少名目繁多的收費,增強企業發展後勁,也可促進煤炭資源合理開采利用,推動科學發展。
      會議決定,在做好清費工作的基礎上,從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稅率由省級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
      “財政部近期會就煤炭資源稅的問題專門發文,並作解釋。由於煤炭資源稅為地方稅,所以國家將確定一個類似2011年油氣資源稅按銷售額的5-10%稅率從價計徵的稅率幅度,具體征收額度由省級政府確定。”一位接近財政部的專家對21世紀經濟報道介紹,
      該專家進一步解釋,在2011年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中提出,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這是一個原則性規定,但為煤炭資源稅改革留下了空間,所以《條例》本身無需再修改,《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中煤炭的部分要做調整。
      煤炭資源稅征收由從量計徵到從價計徵,將增加地方政府的稅收。目前煤炭資源稅從量計徵,其中焦煤 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每噸0.3-5元,在占地方稅收中占比較小。再成改為從價計徵,煤炭資源稅收將大幅上升,成為部分富煤地區的主要稅種之一,將大大增強地方財力。因此這一政策會受到產煤大省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歡迎。
      會議要求,要立即著手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現行資源稅征收依據,主要體現在1993 年年底國務院出台、1994年年初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可是《條例》已經暫行了20年,業界多次呼籲制定由人大制定《資源稅法》,以體現稅收法定的原則。
      “資源稅的稅制還沒有完全穩定下來,在初步穩定之後,會考慮研究制定《資源稅法》。”前述接近財政部的專家分析。(王爾德)  (原標題:國務院常務會議:12月起煤炭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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