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礦山環境治理項目評審專家周某,收了210萬餘元的咨詢費後,幫助企業向原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環境資源處處長姚勁松打聽相關項目資金的審批情況,並給姚勁松50萬元感謝費。12月3日,記者獲悉,姚勁松構成受賄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雖然行賄,但被北京西城區法院認定未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判無罪。(12月4日《京華時報》)
  @溫江樺:按照刑法規定,認定行賄罪,必備兩個要件,首先,要有行賄事實;其次,必須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兩者之間,缺一不可。那麼,嚴格按照刑法規定,周某雖然給姚勁松送了50萬元,有了行賄事實;但是周某不過是打聽了一個信息而已,並沒有因此請托姚勁松辦某事,或者利用該信息行非法之事。從此角度來說,西城區法院認定其“未謀取不正當利益”,可以理解。
  從“依法辦案”角度而言,西城區法院並無不當之處。然而,西城區法院的判決,在網絡上依然遭到了民眾大量的不解與抨擊。其實,西城區法院何辜?不過是固有法條將其拖累而已。按照法理,行賄侵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而廉潔性的本質是,公務行為不可收買!行為人一旦送去財物,官員接受,就已經侵犯與褻瀆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既然如此,其和“謀取不正當利益”與否,有何相干?  (原標題:該以怎樣的標準認定行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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